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兼评新《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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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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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食品安全法》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了法定的义务性规定。第三方平台成为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性剖析及本法第131条第1款的适用性分析,第三方平台具有连带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行性。从第三方平台法定义务的违反、消费者损害及经营者明知来做出条件的限定,将更好地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第三方平台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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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方平台 惩罚性赔偿制度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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