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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兼评新《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
作者单位:;1.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新《食品安全法》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做出了法定的义务性规定。第三方平台成为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性剖析及本法第131条第1款的适用性分析,第三方平台具有连带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行性。从第三方平台法定义务的违反、消费者损害及经营者明知来做出条件的限定,将更好地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第三方平台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关 键 词:第三方平台  惩罚性赔偿制度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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