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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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平生 成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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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红河学院,社科部,云南,红河,661100 2.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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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红河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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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对刑法进行立法变通或补充。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和谐、实事求是、贯彻“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三个基本原则。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的主体是5个自治区以及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通或补充立法形式宜采用主体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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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自治地方 刑法 变通或补充 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6)07-0063-04 |
收稿时间: | 2006-01-10 |
修稿时间: | 2006-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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