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奏"、"覆奏"考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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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仇加勉,王平原."复奏"、"覆奏"考辨[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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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仇加勉 王平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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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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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复"、"復"、"複"、"覆"四字在中国古代均有其特定的字义,在传统典籍中,并不存在"复奏"一词,"復奏"、"覆奏"也各有其特定的含义.1956年推行的简化汉字方案将"復"、"複"、"覆"诸字简化为"复",由此开始,"复奏"开始取代"覆奏"而出现在各个著述中.虽然1986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规定"覆"字不再是"复"的繁体字,但由于作者和编辑缺乏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以及对"复奏"代替"覆奏"所导致的法律文化信息的衰减缺乏应有的意识,"复奏"的使用仍在继续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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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复奏 覆奏 死刑 简化汉字 |
文章编号: | 1004-9142(2007)04-0045-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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