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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奏"、"覆奏"考辨
引用本文:仇加勉,王平原."复奏"、"覆奏"考辨[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45-49.
作者姓名:仇加勉  王平原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处
摘    要:"复"、"復"、"複"、"覆"四字在中国古代均有其特定的字义,在传统典籍中,并不存在"复奏"一词,"復奏"、"覆奏"也各有其特定的含义.1956年推行的简化汉字方案将"復"、"複"、"覆"诸字简化为"复",由此开始,"复奏"开始取代"覆奏"而出现在各个著述中.虽然1986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规定"覆"字不再是"复"的繁体字,但由于作者和编辑缺乏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以及对"复奏"代替"覆奏"所导致的法律文化信息的衰减缺乏应有的意识,"复奏"的使用仍在继续泛滥.

关 键 词:复奏  覆奏  死刑  简化汉字
文章编号:1004-9142(2007)04-0045-05
修稿时间:200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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