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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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宝莲.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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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宝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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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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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的选择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主观上应有利于实现诉讼证明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客观上应当遵循方法的特征和规律,并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特点。具体地说应坚持:多学科证明方法的交叉和融合;抽象证明方法论和具体证明方法的并用;理论理性之证明方法和实践理性之证明方法的协同使用;形式合理性之证明方法和内容合理性及可接受性之证明方法的同等关注;逻辑证明方法和经验证明方法的并用和互补;程序性证明方法和说服性证明方法的并行使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同视角下证明方法的区别运用;自向证明方法和他向证明方法的协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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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方法 实践理性 逻辑 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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