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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
作者姓名:葛大汇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200062
摘    要:“高校自主招生”的动议,涉及考试当事人利益和考试权的问题。在高考中,独立的当事人或法人主体只有两方:应试者考生和录取者高校。(而中学的声誉是间接的,家长及社会舆论则是考生各种需求的表现。)学校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力(《教育法》),因此“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其实质是,高校作为市场或“社会”的一个独立主体,在其负责经营中,必须接受或适从市场的导向,及时地、灵活地调整专业结构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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