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隐性采访的法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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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骥.浅议隐性采访的法制限制[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1,13(4):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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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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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法制处,北京1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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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闻媒体通过记进行隐性采访,有利于保证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有利于新闻宣传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但在法律框架内,隐性采访既有空间也有禁区,新闻工作要十分谨慎地把握采访尺度,一,不经新闻机构的特别批准,记不得自行实施;二.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保密法规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得以引诱犯罪为手段,不得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三,隐性采访所使用的手段,仅限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应遵守保护公民,法人人格权的规定,不得以侵害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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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性采访 法制限制 人格权 合法性 采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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