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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师资的法律义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解析
引用本文:蔡金花,胡劲松.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师资的法律义务——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解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28(2):3-4.
作者姓名:蔡金花  胡劲松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摘    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性和均衡性,规定了教育经费和教师均衡配置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职责和任务。开展从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县级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到一些教育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均衡发展的研究和尝试,提出可供参考的机制改革的依据和实施操作的办法,能够加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最终为真正实现“为了一切孩子”的素质教育目标提供前提和保障。“本期关注”选择关于教育均衡不同层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案例,以期为读者呈现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现状及实践经验。

关 键 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法》  均衡配置  法律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款  解析  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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