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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新闻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差异
引用本文:陈泰志.正确处理新闻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差异[J].新闻知识,1994(1).
作者姓名:陈泰志
摘    要:新闻与法律,这两大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当其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同一词汇时,往往各自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到头来,在审理新闻诉讼纠纷中,为此而引起的争议,已远不只是个别的。 这是因为,这两大领域有各不相同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特点,从而导致在使用同一语言文字来表达他们各自的意图时,往往在共性之外还有其特性,各有各的理解或各自赋予其特定的涵义。就新闻工作者这方面来说,他们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从而要求在使用语言文字时应尽量做到通俗化、大众化和口语化。更为重要的是,为着能吸引读者阅读或受众收受,获取到更佳的传播报道效果,在写作时就难免不会带有一点渲染;特别是在标题用语上,为着能对读者富有吸引力,不仅要求应尽量做到形象、生动,富有感染力,有时还讲究文字要对仗,读起来顺口。可法律文书则不是这样。法律文书是专门给司法专业人员及诉讼有关人员阅看的,不仅阅读流传的范围要小得多,更重要的是由于它的主要任务是明确表达某一特定法律概念,从而在如何严谨地使用某一法学专业词汇上考虑得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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