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作为刑诉证据的“抓获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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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素英.浅议作为刑诉证据的“抓获经过”[J].教育教学论坛,2012(22):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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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素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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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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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抓获经过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必须的要件,同时也应该对其证据的种类进行正确的归属:抓获经过从性质上分析应归属于证人证言而非书证。另外,抓获经过的名称也是普通用语而非法言法语,不能全面反映该执法行为的全部内容,正确的概念应是"归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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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抓获经过 诉讼案件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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