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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退出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姓名:张利国
作者单位:大连民族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摘    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问题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的问题。对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而被中止办学的,应属于破产清算,具有破产能力。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一是民办学校,二是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剩余财产应视资产来源方式分别做出规定。民办学校不宜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学业权和财产权。

关 键 词:民办学校  破产能力  破产程序  财产分配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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