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财产承受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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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度.德国法财产承受制度研究[J].邢台学院学报,2012(4):6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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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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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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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公司的现物出资,我国存在着股东用现金出资,公司又有偿反购股东的现物以此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不仅不符合公司合法成立条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而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也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德国公司法上的财产承受制度规定在公司设立之际,股东通过同公司实物交易的方式出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并且如实记入公司章程,对于损害公司资本充实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定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成立之际股东现物出资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造成实践操作的不便,因而德国法上的财产承受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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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现物出资 德国财产承受制度 资本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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