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总理衙门文书档案保密制度述论 |
| |
引用本文: | 王逸峰.清末总理衙门文书档案保密制度述论[J].档案时空,2006(2):35-36. |
| |
作者姓名: | 王逸峰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
| |
摘 要: |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不久,清政府于1861年1月20日批准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译署、总理衙门。其机构和公档案保密制度大体上仿照军机处而又有所不同。直到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总理衙门被撤消,职权分散于外务部和其他机构,几乎所有关于涉外的“洋务”皆归其掌管。
|
关 键 词: | 档案保密制度 总理衙门 第二次鸦片战争 述论 文书 清末 《辛丑条约》 清政府 军机处 外务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