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教师法修改应建立公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制度
引用本文:管华,朱成杰.教师法修改应建立公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制度[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3(2):40-46.
作者姓名:管华  朱成杰
作者单位:1. 广西大学法学院;2. 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研究”[22BFX007];
摘    要:公职教师,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教师,应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教育行政机关在公职教师的招聘、工资发放和解聘等事项上发挥关键性作用,所以应参考劳务派遣制度,建立教育行政机关和公职教师之间的“公务派遣”制度。基于“公务派遣”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应与公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公职教师应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教师法》应将这种“公务派遣”关系法定化。

关 键 词:公职教师  教育行政机关  公务派遣  公办中小学教师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