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改应建立公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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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管华,朱成杰.教师法修改应建立公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制度[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3(2):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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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管华 朱成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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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西大学法学院;2. 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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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研究”[22BFX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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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职教师,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教师,应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教育行政机关在公职教师的招聘、工资发放和解聘等事项上发挥关键性作用,所以应参考劳务派遣制度,建立教育行政机关和公职教师之间的“公务派遣”制度。基于“公务派遣”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应与公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公职教师应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教师法》应将这种“公务派遣”关系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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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职教师 教育行政机关 公务派遣 公办中小学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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