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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缘性网络犯罪的可罚性边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
引用本文:贾宜璇,王勇.论边缘性网络犯罪的可罚性边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23(2):25-32.
作者姓名:贾宜璇  王勇
作者单位: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2. 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
摘    要: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的明确应建立在厘清网络犯罪圈外延罪名的基础之上。随着传统犯罪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与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涌现,在纯正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网络犯罪二分法下,对网络犯罪涵盖罪名的梳理为探讨边缘性网络犯罪可罚性边界设立了逻辑前提。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圈的外延罪名,是积极刑法观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完善了刑法治理体系。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参照,前置义务的违反、“明知”的有无、综合考量下的罪量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皆为划定边缘性网络犯罪刑事处罚边界的考量因素。

关 键 词:边缘性网络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可罚性  犯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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