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恶意点击类制造虚假流量行为系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一种,其复杂性和关联性使得相关犯罪行为得以通过网络空间肆意传播,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增加了相关行为的定性难度,已成为中国刑法理论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恶意点击行为的出现对传统罪名的适用提出了一定挑战,但刑法在规制相应犯罪行为时也不应过度“积极”,而应当注意适用的限度。针对恶意点击类制造虚假流量行为,司法应总体把握恶意点击的行为样态,以上下游相结合的方式,对恶意点击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既要判断上游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也要重点审查下游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以实现对恶意点击行为的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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