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新闻敲诈事件频出,此类事件的处理往往采用惩罚为主的刑事归责,而这种方式在刑事罪名选用上尚显混乱,整治成效也不显著。从刑法视野中新闻敲诈的概念界定出发,提炼出新闻敲诈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与犯罪构成,限定新闻敲诈的犯罪类型,并指明现有法定罪行的不周延性以及刑罚打击模式的弊病。新闻敲诈刑罚处理的实质是禁止权力寻租,而过度强调新闻敲诈的刑罚将可能损害新闻自由权的行使。采取刑罚最小化的社会控制策略,提出"扩大私法惩罚适用"、"发挥行业协会监管功能"、"合理应用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增强民意监督与加强队伍建设"四项措施,保证新闻敲诈治理的合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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