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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二)
引用本文:顾理平.试论我国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二)[J].当代传播,1999(4).
作者姓名:顾理平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210097
摘    要:依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我们确定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和法人五种,但是从其在新闻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公民和法人的地位是相同或相近的,所以,为了比较方便地讨论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公民和法人放在相同的地位。这样归纳不仅仅是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关键在于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一、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1、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从事着新闻活动这一社会职能,他们有权通过新闻活动实现其道德理想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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