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地租篇曾经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如果这种分工(指社会分工——引者注)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成为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或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关于从价值到生产价格的变形,马克思作过极其详尽的考察,经济学家们也就此写了许多文章。而什么是生产价格的变形?马克思似乎没有对此作过明确的解释,或者起码可以说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难以找到比较集中的论述,经济学家们也基本上没有涉及过这个问题。以往人们在讨论社会主义农产品价格形成基础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凝聚于中等地抑或劣等地的产品价值,很少涉及生产价格和绝对地租问题,更没有考虑生产价格的变形。但是,从理论上说明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远非简单之事,因为正是这个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