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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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锟.论《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J].焦作大学学报,2023(1):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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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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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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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应当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并且应当区分行政相对人的故意与过失状态。故意的主观状态因其更具非难性,应当比过失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第33条第2款之规定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法律上的推定而非事实上的推定,即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并非采证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既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的标准,也不能简单遵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基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多样性,应当建立一元化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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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主观过错 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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