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实证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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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鸿巍,钟琦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实证考察[J].少年儿童研究,2022(9):2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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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鸿巍 钟琦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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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2.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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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留守儿童社会适应促进与反社会预防评估”(课题编号:19JNZX2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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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民法典》颁行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称谓经历了从“抚育费”到“抚养费”之变。基于对西部地区某基层法院3年多来审判的589份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统计,发现离婚父母之间以及不同法官之间对抚养费含义的理解不同,抚养费数额确定标准适用不佳。虽不排除受到从“抚育费”到“抚养费”之变的影响,但主要原因或是抚养费制度规定较为笼统,抚养费数额确定标准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建议抚养费数额酌定应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确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的准确适用,以未成年子女为本位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并坚持抚养义务公平分担理念,促进当事人双方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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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父母离异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抚养义务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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