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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权和音乐作品著作权冲突探析——从TRIPS第15条第1款“可保护的客体”规定说起
作者姓名:邱文娟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从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可保护的客体"之规定起,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细化,声音商标跃入人们的视野。声音商标的出现,不仅为声音商标权人带来了新的利润,也带来了新的利益纠纷。对于声音商标权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冲突,虽有充分保护在先权利模式与多种知识产权的兼容模式珠玉在前,但在我国新出台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列入保护客体后,我国仍应积极思考如何应对二者冲突,并为日后定纷止争作好未雨绸缪的准备。

关 键 词:可保护的客体  声音商标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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