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权和音乐作品著作权冲突探析——从TRIPS第15条第1款“可保护的客体”规定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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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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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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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可保护的客体"之规定起,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细化,声音商标跃入人们的视野。声音商标的出现,不仅为声音商标权人带来了新的利润,也带来了新的利益纠纷。对于声音商标权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冲突,虽有充分保护在先权利模式与多种知识产权的兼容模式珠玉在前,但在我国新出台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列入保护客体后,我国仍应积极思考如何应对二者冲突,并为日后定纷止争作好未雨绸缪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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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保护的客体 声音商标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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