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甲骨文“匕”及有关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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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文.释甲骨文“匕”及有关诸字[J].承德师专学报,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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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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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考定甲骨文“匕”为“臂”之初文,并对“比”、“皆”、“并”诸字作了补充说解,特别是对长期存在的甲骨文“比”、“从”混淆不分的问题作了分析,即“从”从二人,义为“随从”,“比”从二匕(臂)·义为“偕”,即“偕同”,或用作副词,则训“俱”。甲骨文“”从“匕”声,义为“鸟母”·后又称“雌”。甲骨文“ ”、“ ”、“ ”也从“匕”声,与“ ”字音同义近·后来都为“ ”字所兼,三字遂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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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甲骨文 指示符号 区别符号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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