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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和教师踢球受伤是否属于“自愿承担危险”
引用本文:解立军.小学生和教师踢球受伤是否属于“自愿承担危险”[J].教学与管理,2003(35).
作者姓名:解立军
作者单位: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摘    要:案例:原告张某某(12岁)系被告北京某大学附属小学(以下简称附小)六年级学生,被告潘某系附小体育教师。附小不具备法人资格。2000年11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潘某与附小其他教师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张某某和其他同学见到后即参与进来,与潘某等教师一同踢球。在踢球过程中,潘某的踢球行为致张某某小腿受伤,潘某等教师即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医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将潘某和北京某大学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小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附小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踢球时,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鉴于该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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