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形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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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太贤,吴晓秋.法律文化的形态分析[J].云南电大学报,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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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太贤 吴晓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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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电大文法系
(汪太贤),云南电大文法系(吴晓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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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律文化应界定为“大法律文化” 关于文化的解释大概有一百种之多,目前主要流行三种:(1)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包括行为规范)的总和;(2)精神文明;(3)精神文明和行为规范的统一体。由于法律文化是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而当前也有三种解释:(1)法律文化既包括法律思想观念形态,即“软件”系统,也包括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和附属设施(如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及其运行机制,即“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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