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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探讨
引用本文:颜世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探讨[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4):132-133.
作者姓名:颜世强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正> 合伙,这一非法人组织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传统民法学理论因其构成要件、活动领域、内部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组织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多方面原因,使其不具备民事活动主体的资格。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发现合伙这一经济形式以其自身所独具的特点,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围绕着“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有关学者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大多数人强烈要求赋予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我认为,合伙民事活动主体的确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运行体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合伙的功能,保护合伙人的利益,同时也督促合伙人尽其应尽之义务,最终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这样一个总的目的。

关 键 词:民法学  合伙  民事活动主体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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