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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制度辞解选登
摘    要:理藩院清代官署名。掌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四川土司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咸丰十一年(1861)前并办理与俄罗斯、廓尔喀等国的交涉、通商及其入贡事宜。崇德元年(1636)七月初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更名理藩院,置承政、左右参政以及副理事官、启心郎等官,制同六部。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设堂主事、校正汉文官、司务、副使、笔帖式等职。顺治十六年(1659)改属礼部,以“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顺治十八年(1661)复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同,尚书入议政之列,位在工部之后,并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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