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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
摘    要: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本章即是对总则第六条义务教育基本保障内容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  解读  保障内容  公益性事业  县人民政府  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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