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教育
科学、科学研究
世界各国文化与文化事业
体育
文化理论
信息与知识传播
学报及综合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
摘 要: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本章即是对总则第六条义务教育基本保障内容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
解读
保障内容
公益性事业
县人民政府
设施设备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