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评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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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温.《宁夏回族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评介[J].宁夏教育,19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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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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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社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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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借助法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先后制定了“青少年保护法”、“少年法”、“未成年人法”等。我国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和保护工作历来十分重视,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而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未成年人法。1985年10月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中指出:“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这一指示,1987年6月上海市率先制定了我国第一部《青少年保护条例》,紧接着又有十多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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