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我国律师和律师工作的性质
作者姓名:彭训
摘    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布试行已经一年多了,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 回顾五十年代中期,我国曾首先在京沪等地试行人民律师制度,随后在大、中城市及交通沿线的县、市推行。到1957年6月,全国计有十几个律师协会,八百多个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二千五百多人,兼职律师三百多人。各地律师根据我国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为广大群众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文书,以及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做了不少有益于社会主义法制、有益于人民的工作。但是,由于我国封建思想遗毒比较深,当时许多人对律师辩护工作缺乏正确认识,指责非难甚多,加之当时党内左倾思潮的影响,致使律师制度推行不到两年便夭折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