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谈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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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锋.论商谈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J].钦州学院学报,2013,28(6):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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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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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嘉应学院社会科学部,广东梅州,514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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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社科基金学科共建项目:马克思未来社会理论的时代境遇、历史在场及其价值意蕴,广东高校优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趋势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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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模式把商议规则、论辩形式和程序当作民主政治的核心。他认为,具有正当性的民主的立法过程只能来自于程序,唯有包含道德内涵的立法过程才是真正具有正当性的。商谈原则必须贯彻于民主的建制化过程,换言之,民主的核心内容在于商谈原则与法律形式的紧密结合。这些观点和理念虽然有些理想化,但其中所包含的对程序正义和协商精神的重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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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主义 商谈原则 民主原则 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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