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记者咋能冒充警察?》一文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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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新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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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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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青年记》2006年第5期中看到《记咋能冒充警察?》一后,笔对该中的几个观点不敢苟同。该作称重庆某报记在暗访色情表演团伙时,面对逃离的观众和表演喊出了“我是警察”的话语,并称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时章还写出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条。那么重庆某报社的记到底该不该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呢?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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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青年记者》 警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 色情表演 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表演者 行为人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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