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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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家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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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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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是: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两项。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对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的标准并不完善,忽略了对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考察,同时对死刑缓期执行后变更刑罚的情形也不够完善,混淆了与减刑制度的区别。对死刑缓期执行后,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一律变更为无期徒刑,而故意犯罪,抗拒改造,态度恶劣的,应在二年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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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缓期执行 适用条件 主观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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