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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
引用本文:马忠法,许子昀.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J].武陵学刊,2022(6):45-55.
作者姓名:马忠法  许子昀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8AFX0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2019-01-07—00-07-E00077);
摘    要:国际环境法拓展了传统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明显地挑战了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法主体结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鉴于国际环境法主体区别于国际法主体的特殊性与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视域下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需要在“正向”语境上,明确其独立参与国际环境关系、享有国际环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能力的具体内容,如其享有的环境参与权、环境申诉权和环境知情权等权利及其承担的合法参与国际环境关系等义务;同时其“负向”意义上法律能力的特殊性和局限性也需加以明晰,如非政府组织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何种程度的主体资格,需要依照其规模、影响程度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实际能力来决定,非政府组织无权单独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申诉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等。

关 键 词:国际环境法  非政府组织  国际环境法主体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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