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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协商机制——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引用本文:孙静.论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协商机制——以行政诉讼为视角[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0(1):118-119.
作者姓名:孙静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必须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这需要我们将西方的诉辨交易和ADR制度与我国的调解制度相结合,在行政救济程序中建立行政协商机制。行政协商的基本特征是在救济程序中的自主性,它在主体上排除了审查机关的居中调解,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类似于行政协商的调解制度,这为我国建立行政协商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

关 键 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协商机制  可行性  必要性
文章编号:1008-6471(2008)01-0118-02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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