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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引用本文:汤益华.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03, 5(5): 31-33
作者姓名:汤益华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河北,石家庄,050041
摘    要: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一般遵循法定原则;在行政立法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种诉讼体制严重妨碍了公司政治权利的保护。建议顺应大多数现代国家简化司法审查形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对行政受案范围采取非法定原则,将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可诉性
文章编号:1008-6188(2003)05-0031-03
修稿时间:2003-03-27

Reseach on litigability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Keywords: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litig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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