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问题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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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问题刍议[J].科协论坛,2004,19(10):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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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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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科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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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其建设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展开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调研工作,列入立法计划。这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和理顺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这部法律名称笔者建议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现将笔者从事科普工作的认识和广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农技协)的一些呼声,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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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立法 市场经济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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