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 |
| |
作者姓名: | 李瑜 |
| |
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九江,332000 |
| |
摘 要: | 《合伙企业法》明令禁止的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之外,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修改生效后引起的争议。本文认为普通公司应当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以及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并不否认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
|
关 键 词: | 普通合伙人 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