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之间的关系 |
| |
引用本文: | 蒋四清.浅谈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之间的关系[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9(9). |
| |
作者姓名: | 蒋四清 |
| |
作者单位: | 广东东莞市实验中学 |
| |
摘 要: | 新编高三思想政治课教材增加了《我国的国家机构》这一内容,对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但对后三者间的关系却未论及。这里,笔者试对此问题作一探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们都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们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其组织和活动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汇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