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土地权益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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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昌平.还土地权益于民[J].教学和研究参考,2005(4):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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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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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来说,土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唯一公共财产。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没有任何的掌控权利,其自治功能就无法实现了。贵州好多的村子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情况,20%的家庭基本没有地,20%有地的家庭进了城,没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进城村民)的佃户(一般每亩交300斤租子),城里“地主”有些还是国家干部。进了城的“地主”既不参加村内的公共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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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集体土地 农民收入 村民自治组织 中国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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