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本位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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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俊松,魏来.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本位观[J].继续教育研究,2014(9):12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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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俊松 魏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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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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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教改项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编号:20120202049,主持人:陆俊松)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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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确定教学本位是办学单位用来实现国家、社会为相关专业定下的培养目标的必经之路。高职法律事务的教学本位观经历了知识本位观和能力本位观,但这两种本位观都不能单独使教育部为该专业定下的培养目标得以充分实现。国家、社会需要的是在知识、能力、品德等三个方面都得到良好发展的高职法律事务人才,而这样的期盼只有建立在知识、能力、伦理"三位一体"的教学观基础之上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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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学本位 知识本位 能力本位 伦理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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