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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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华珂.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辨析[J].安阳大学学报,2011(5):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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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华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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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阳工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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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由审判实务发展起来的。《侵权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区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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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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