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
——兼评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的中国转化 |
| |
引用本文: | 周江,葛宪运.论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
——兼评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的中国转化[J].出版广角,2021(15):85-87. |
| |
作者姓名: | 周江 葛宪运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适用于实践中存在对时效的规定过于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尚未对"善意"和"恶意"通知进行具体的责任区分与权利人承担"通知"合格举证责任过重等问题.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合格通知标准的相关文本规定上,提高了对采取措施的时效性要求,增加了通知错误的"善意"标准规定,降低了合格证据的标准.因此,可在借鉴中美经贸协议基础上,通过确定涉嫌侵权信息的标准为"及时""立即"与"迅速"兼容,增加"善意"通知错误免责的具体标准,明确"侵权初步证据"形式的审查标准等路向,优化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
|
关 键 词: | 中国网络版权 合格通知标准 中美经贸协议 "通知—删除"规则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