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康德的自我是一个整体性的主体概念,这其中包含知性的认识能力、反思判断力的情感能力、意志的欲求能力,并且这三种能力必须从其立法性、自发性、理智性的高级层面来思考。认识的自我就是在先天综合的纯粹统觉中被给予、在经验性时间直观中被具体规定的"我在";实践的自我就是作为本体原因和理智的纯粹意志,这个意志在道德律的意识中被给予,并在对一切欲求杂多的综合统一性上显示其立法机能;情感能力的自我就是在无利害的愉悦情感中被间接认识的、再自律的反思判断力,它在对自然的调节性的合目的性评判中显示其立法机能,而这种立法表面上是针对自然,实际上是针对其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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