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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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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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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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是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给因行政行为的行使而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救济的诉讼活动。而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加以正确认定,才能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为标准的。但是,这一认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以行政主体作为确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标准已突显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确立以便于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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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被告 被告资格 行政主体 |
收稿时间: | 2007-09-14 |
修稿时间: | 2007-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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