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会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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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红梅.依法管理会计档案[J].兰台世界,200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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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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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于199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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