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
| |
引用本文: | 朴淳只欠.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J].大观周刊,2011(14):202-202,203. |
| |
作者姓名: | 朴淳只欠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 |
摘 要: | 准占有是指,实际上行使物以外的财产权,又称为权利占有。占有本来是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韩国民法有保护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为占有权的规定。因行使财产权与占有很相似,而韩国民法认定其为准占有,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
|
关 键 词: | 占有 准占有 韩国民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