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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收包装物押金会计处理规定的质疑
引用本文:蒋苏娅.对没收包装物押金会计处理规定的质疑[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5(4).
作者姓名:蒋苏娅
作者单位:淮阴市广播电视大学!淮阴,223002
摘    要: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4条规定:“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纳的增值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等科目”[见财政部会计司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第一辑)》(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66页]。笔者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新税制下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税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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