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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的统一问题
引用本文:朱忠友.登记机关的统一问题[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31-132.
作者姓名:朱忠友
作者单位: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
摘    要: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权的建立、变动、终止,使物权的变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已成为当务之急,考察各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发现关于登记机关的两个原则:一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独立性。多为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性。

关 键 词:物权  登记机关  统一
文章编号:1008-3898(2003)03-0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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