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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障机制 加快体系建设 全面提高残疾学生受教育水平
作者姓名:马志雁
作者单位:河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摘    要:我国教育法律界定的特殊教育,是指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特定适龄人群实施的专门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最大限度地补偿他们的身心缺陷,实现残疾人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不仅是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指标。

关 键 词:教育水平  保障  机制  学生  地区经济发展  残疾人  智力残疾  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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