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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有待强化
引用本文:郭禾.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有待强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4).
作者姓名:郭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作为财产权与传统的财产权,如所有权相比,其产生理论基础不同。即传统的劳动创造财富的学说不能圆满地解释知识产权的产生。而我国宪法规定仅仅反映了劳动价值论。这使知识产权成为无源之水。因此,需要宪法对知识产权做出专门规定。相应地,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核心内容之一。理论上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属于同一阶位,而物权、债权在传统民法中均独立成编,从逻辑出发,知识产权自当在民法典的起草中独占一编。民法典中设知识产权编不仅是对这种年轻的财产权类型的肯定,更是民法在21世纪中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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